公司用了劳务派遣员工,计算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时要不要算进去?申报残保金时,又算在哪一方?
同一批员工,在不同税费制度下可能采用不同口径。不能从工资由谁发、社保由谁缴,就直接推出全部申报结果。
一、企业所得税:从业人数一律计入“用工单位”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从业人数是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核心指标之一。
- 法定计入规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小型微利企业计算从业人数时,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这一追溯至财税〔2009〕69号文第七条的征管逻辑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必须计入实际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
- 不重复计算原则:针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会重复统计的疑虑,国家税务总局在权威访谈中明确回复,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从业人数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从业人数,仅由实际用工单位统计计入。
二、残保金申报:原则上计入“派遣单位”,残疾人按协议协商
残保金的缴纳金额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分母)与“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分子)。劳务派遣员工在残保金计算中的归属逻辑分为普通员工与残疾人员工两种情形:
劳务派遣员工残保金归属对照表
| 员工类别 | 在职职工人数(分母)归属 | 安排残疾人人数(分子)归属 | 划算依据及合规条件 |
|---|---|---|---|
| 普通劳务派遣员工 | 一律计入 派遣单位 | 不涉及 | 根据财税〔2015〕72号文第八条,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 残疾人劳务派遣员工 | 由双方协商确定,计入其中一方 | 由双方协商确定,计入其中一方 | 根据财税〔2019〕98号文第二条,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协商一致;不得重复计算。若未签订协议,默认计入派遣单位。 |
核心计算逻辑与比例差异
残保金的核心在于“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指标考核(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 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全国各省份要求的安置比例存在差异,多数省份执行 1.5% 的标准,部分省份为 1.6%,新疆最高达到 2%,而深圳对安置本市户籍残疾人的比例要求为 0.5%。
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引入普通劳务派遣员工不会增加自身残保金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分母;而依法接受残疾人劳务派遣员工时,若与派遣单位在协议中约定将该残疾人及其职工基数计入用工单位,则可同时增加分母与分子,从而帮助用工单位达到法定安置比例要求。
三、风险警示与实操注意事项
- 切忌“一表通填”,防范指标判定失效: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与残保金申报表时,切忌直接套用同一套人数数据。用工单位须将劳务派遣人员计入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数”;但在申报残保金时,若未签署特殊的残疾人派遣协议,不得将普通劳务派遣人员计入残保金的“在职职工人数”。
- 残疾人派遣协议须合法留存:用工单位若希望将接受派遣的残疾人计入本单位的残保金安置人数,必须与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将该残疾人及其在职职工人数计入用工单位,并按规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岗位认定与报备。无书面协议或两家单位重复申报的,税务机关与残联将默认不予认定或直接归属于派遣单位。
几个常见问题
- Q1:公司使用的是劳务派遣员工,在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标准时,这些派遣工算我们的吗?
- A1:算。根据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必须计入实际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中,企业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务必将其纳入计算。
- Q2:劳务派遣残疾人如果不签书面协议,残保金人数到底归谁?
- A2:若未签订明确的书面协议,税务机关和残联默认将该残疾员工及其在职职工人数计入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无法将其作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依据。
企业可以建立一份派遣人员台账,再分别标明企业所得税与残保金的统计口径。人数采用不同规则,不代表数据可以互不核对;HR与财务仍然需要知道差异来自哪里。
如果你的企业涉及劳务派遣人数统计或残保金申报,可以结合合同、账务及申报资料,与税悟师老万团队进一步沟通,先明确需要核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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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策依据与参考资料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适用时需结合后续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1月热点问题汇编(含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关于劳务派遣残疾人人数归属的解答;属历史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