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一笔咨询收入没有达到按次起征点,是不是就一定不用缴增值税?
还需要了解个人当月是否存在应当按期纳税的其他交易,以及这些交易是否需要合并判断。对付款企业来说,起征点和申报要求也应分别确认。
本文涉及的境内单位扣缴新制度,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判定逻辑
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其起征点适用标准严格取决于业务性质及结算方式:
按次(日)纳税适用标准
自然人临时提供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文化教育等服务(非通过平台取得收入),均适用按次(日)起征点(每次/每日 1,000元)。单次销售额未达到 1,000 元的,免征增值税。
按期纳税适用标准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仅特定业务允许适用按期纳税起征点(月销售额 10万元)。此类业务包括:国债利息、房屋租金、平台销售收入、报废产品销售以及保险代理收入等。
支付单位在代扣代缴时,即便自然人结算金额未达按次起征点(如单次 800 元),仍须在次月完成全员全额申报,比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进行严格管理。
二、“按期吸收按次”运行机制与算例拆解
“按期吸收按次”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只要自然人同时发生了“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的应税行为,则“按次”发生的销售额将被“按期”吸收,统一合并计算并适用月销售额 10 万元的按期起征点。
情形一:合并后未超起征点(全额享受免税)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 12 万元,分摊至当月销售额为 1万元(按期纳税情形)。同月,该自然人对外提供线下授课服务,取得讲课费 5万元(按次纳税情形,单次已超 1,000 元)。
税款计算
因当月存在按期纳税项目,触发“按期吸收按次”规则。当月合并销售额为 $10,000 + 50,000 = 60,000$ 元。
税务认定
合并后总销售额 6 万元低于月度按期起征点(10 万元),该自然人当月全部销售额(6万元)免征增值税。
情形二:合并后超出起征点(全额依法缴税)
自然人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劳务取得收入 9万元(按期纳税情形,单看未超 10 万元)。同月,线下提供咨询服务取得收入 2万元(按次纳税情形)。
税款计算
按期与按次收入必须强行合并,即 $90,000 + 20,000 = 110,000$ 元。
税务认定
合并销售额 11 万元已超出 10 万元起征点。不能将 9 万元算作免税、仅对 2 万元按次计税,必须就 11 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
三、合规风险与扣缴实操痛点
国家税务总局 2020 年第 4 号公告对“按期吸收按次”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企业实际扣缴与申报环节,仍面临以下两大瓶颈:
- 扣缴义务人的信息不对称:支付单位在代扣代缴按次增值税时,无法实时获知该自然人在当月是否还存在其他按期纳税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或平台收入)。若支付单位盲目代扣代缴,可能导致自然人被多扣或少扣税款,进而引发涉税纠纷。
- 清算与汇算机制尚待细化:目前暂定的合规路径为:支付单位在发生支付时,先按日/次正常办理增值税扣缴申报;若跨项合并后产生多缴或少缴税款,需由自然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办理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算,多退少补。
四、规则对比与实操指南
| 比较维度 | 按次纳税(临时脑力型服务) | 按期纳税(特定资产/平台业务) | “按期吸收按次”合并情形 |
|---|---|---|---|
| 典型业务类型 | 咨询、设计、研发、讲课等 | 房屋出租、Platform销售、国债利息等 | 同一月份内兼有按期与按次业务 |
| 起征点标准 | 每次/每日 1,000元 | 每月 10万元 | 统一适用每月 10万元 |
| 计税逻辑 | 单次未达 1,000 元免征;达到则全额计税 | 月度累计未达 10 万元免征;达到则全额计税 | 两种销售额直接相加,按 10 万元门槛判断 |
| 企业申报要求 | 无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须全员全额零申报 | 依据发票或平台代办信息申报 | 先按次代扣申报,由个人次年清算 |
五、几个常见问题
Q1:公司给外部顾问发 800 元咨询费,既然没到 1,000 元起征点,可以完全不上报系统吗?
答: 不能因此省略应履行的申报。 依据征管要求,增值税起征点虽然未达到(免征增值税),但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仍必须在次月申报期内完成全员全额的“零申报”。如果不上报,可能被系统判定为漏报扣缴信息,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Q2:如果自然人当月在别的公司领了房租收入,我们公司代扣咨询费增值税时算错了怎么办?
答: 由于企业端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支付单位在发生支付时,只需按照本单位知晓的业务事实按日/次正常办理增值税代扣代缴申报即可。若该自然人跨项合并后触发起征点变更(多缴或少缴税款),依法应由自然人本人在次年 6 月 30 日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算退补税,企业只要留存好合同与支付凭证即算履行了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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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延伸阅读
起征点判断之后,还需要结合已开票或已完税业务的申报事项;重复付款的场景可参阅同一专家多次收取咨询费的问题。
主要政策依据与参考资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